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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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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04-23 22:14

邯人常[2018] 11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

 

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经邯郸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3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8年4月2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履行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讲求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邀请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五条  工作评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开展,采取逐年分批次进行。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届内工作评议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监察委

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依法行政的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履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勤政廉政和班子、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办理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举任免代表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向主任会议提出工作评议单位建议名单,制定评议工作方案,由主任会议确定后通报被评议单位。

第九条  评议工作的准备事项:

(一)根据确定的评议单位,由对口专门委员会组成评议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评议实施方案。评议工作小组由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若干人组成。

(二)通知评议单位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评议内容撰写依法履职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条 评议工作小组按照评议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围绕评议内容到评议单位和相关部门,听取意见。

评议工作小组了解情况可采取个别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评议工作小组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报主任会议并提交常委会会议。

评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小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履职

工作报告;

(二) 评议工作小组将调研情况报告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评人大代表审议;

(三)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投票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工作评议会议。

第十三条  评议会议后,专门委员会根据评议单位的履职工作报告、评议工作小组调研报告和评议意见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测评情况汇总整理为评议反馈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通报被评议单位。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根据评议反馈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在接到评议反馈意见二十日内将整改方案书面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整改情况报告,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投票测评中得不满意票达20%以上的为工作评议不满意,由主任会议集体对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要求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再次评议;测评中得不满意票达到50%以上的,报请市委同意后,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评议结果报中共邯郸市委,抄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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