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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出新招 质询蓄力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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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07 08:57

人大监督出新招 质询蓄力再升级

——市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解读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出质询案。


一件质询案应当只提出一个问题,有多个问题需要质询的,可以分别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


4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质询办法》(以下简称《质询办法》)。《质询办法》的落地出台,在我市尚属首次,标志着我市依法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又迈出可喜一步。


那么,市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制定《质询办法》,依据是什么?该办法有哪些亮点,主要内容是什么?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


制定《质询办法》的必要性


质询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问题并要求答复。是确保人大监督活动在党委领导下,严格依法监督,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种刚性监督手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为各级人大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同时,也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制定我市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的执法、司法工作进行监督质询,是宪法法律的授权。开展好质询活动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所在,是全面推进法治邯郸建设、更好地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助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忠实履行人大监督职权、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具体实践。


因此,制定我市人大常委会质询办法,对于启动和规范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质询工作,十分必要。


起草制定《质询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设区的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依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河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学习借鉴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办法和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接细化具体内容,借鉴吸收创新举措,制定《质询办法》。


《质询办法》的主要亮点


在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内外先进做法、认真总结我市人大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的《质询办法》内容详实、特点鲜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我市实际,体现了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呈现出以下特点:


——质询对象明确


《质询办法》明确提出:质询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答复的一种活动,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


——质询事项和程序明确


《质询办法》明确了可以提出质询案的六种事项,并对答复质询案进行了规范;设计了质询答复前的约见程序和质询案的撤回程序,从制度上保证质询工作依法慎重稳妥进行。


其中第十条、十一条明确提出: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对质询的事项实施其他形式的监督。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这充分表明,在今后的质询实践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坚持依法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广听意见、坚持推动整改,坚决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和力度,加强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双向沟通交流,推动“一府两院”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内容全面


从依法开展质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坚持的原则、内容和范围、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对开展质询工作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程序和实体相结合、开拓创新和稳妥推进相结合。


《质询办法》的主要内容


《质询办法》的制定出台,填补了我市质询制度建设的空白,这是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落实中央和省、市委深化改革要求,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期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当前开展质询工作的重点问题,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相关规定,形成的具有探索性、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质询制度安排,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担当。


《质询办法》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提出质询案的遵循,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质询的含义和提出质询案的原则;第四条、第五条,规范了质询案的范围和提出质询案具体要求;第六条,对答复质询案进行了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答复质询案方式和地点;第九条,规定了质询案和答复告知范围;第十条,规定对答复不满意的处理情形;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质询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了撤回质询案处理方式;第十三条,规定了质询人员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权限;第十四条,明确了质询案的宣传报道工作;第十五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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