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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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5-07 08:54 立法后评估:为高质量立法助力添彩 ——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解读
《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后评估办法(试行)》于2020年4月29日经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即将于6月1日期实施。立法后评估办法的出台,将使我市立法工作再迈新台阶,进入以高质量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邯郸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一、法规体检恰当合时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特别是立法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适应新时代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新要求。要保障立法质量,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设定法规内容,确保法规有效管用;另一方面需要在立法以后进行评估,验证法规是否符合已经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对法规是否需要修改和废止提出建议。因此,立法后评估已成为检验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改进立法工作的有效方式。 二、制度建立迫在眉睫 法律法规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立法质量好不好,归根到底要看其适用情况,看是否经受得住实践的考验,达到预期目的。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改革开放以来,主导性立法方式已经从法律的制定转向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其比例从第五届人大的近9:1,逆转为第十二届人大的近1:9,出现了颠覆性的转变,这说明,修改和废止已经跃升为主导方式。我市也不例外,自1992年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订地方性法规54件,废止17件,修改法规次数已达39次。因此,如何对现行法规进行评估,如何应用评估成果“对症下药”,为法规的“立、改、废”提供依据,已成为立法工作又一个不得不面对关键问题。因此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建立起立法后评估制度,已迫在眉睫。 三、内容设计科学合理 办法草案共20条,分别对评估主体、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评估主体 办法草案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是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并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是否开展,由主任会议决定,法工委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为了提高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办法草案规定,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实施评估。 (二)关于评估范围 法规是不是需要评估,归根到底还要看法规的适用情况。因此办法草案规定了法规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几种情形:一是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重要政策,可能对地方性法规的主要内容产生影响的;二是与地方性法规所调整的事项相关的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三是在地方性法规实施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人大代表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对法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四是法规清理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等情形。 (三)关于评估内容 由于立法背景和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这就可能导致新旧法规之间、不同位阶的法规之间经常出现摩擦和矛盾。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围绕地方性法规的落实情况,重点评估合法性、合理性、可执行性、协调性、规范性、必要性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四)关于评估程序和方法 评估程序和方式是对法规质量进行评价的重要手段, 它能够制约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及合理性。因此,办法草案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质量。 (五)关于评估报告 办法草案明确,立法后评估结束后,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四、亮点特色鲜明纷呈 评估办法的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明确性和具体性。办法详细列举了进行立法后评估的几种情形,评估内容和程序明确具体,便于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操作。 (二)注重民主性和公开性。市人大常委会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详细规定了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和方法。最后还规定,立法后评估报告可以在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后,向社会公开。 (三)注重专业性和公正性。办法规定了可以委托具备立法后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第三方委托评估制度的建立,使得评估更具独立性、专业性、客观公正性,弥补了自我评估的缺陷,能更加有效保证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四)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立法后评估工作结束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应当提交有针对性内容的立法后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论,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必要时,立法后评估报告印发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报告提出的执法建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以有效防止评估工作空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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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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